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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白山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20日被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17时左右在亲属家吃饭时饮酒,同日19时28分,其持C1D型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吉F****的白色宝骏轿车行驶至长白线255公里附近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01.09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20年4月1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1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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