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长治市上党区某某街某某小区*巷*号(户籍所在地长治市潞州区某某街某某巷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涛,长治市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H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治市天晚集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长治市解放西街一中岗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被移交至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74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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