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03月29日00时05分,酒后驾驶丰田牌辽B****5号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沙河口区**路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4.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案发后,于2020年4月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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