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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梁自文)(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5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博望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Y014县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博望镇东风村瓦房庄李某某家门前处时,与路边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梁某某、李某某受伤,三轮车乘坐人范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范某某无责任。

2019年9月12日,梁某某与范某某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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