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5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博望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Y014县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博望镇东风村瓦房庄李某某家门前处时,与路边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梁某某、李某某受伤,三轮车乘坐人范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范某某无责任。
2019年9月12日,梁某某与范某某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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