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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梅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82********413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从事装修工作,户籍所在地新疆**市**镇**团**苑*栋**号,江西省九江市**区**苑*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九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8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驾驶九江临时****号金彭三轮超标车搭载其妻子王某某,沿九江市**区**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大道路口准备通过路口时强行闯红灯,与沿**大道由南往北直行的吕某驾驶的车号为赣G****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梅某某、王某某均受伤被送往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同年9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梅某某负主要责任,吕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取得死者直系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谅解书等;2.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取得了死者直系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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