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7****381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3时许,樊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旬邑县某某镇彬底路新市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拦车检查,发现其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式呼气测试仪进行酒精测试,平均结果为:179.45mg/100ml,具有醉酒驾驶嫌疑,经陕西佰美法医鉴定所对抽取的樊某某血样检测,其酒精含量110.54mg/100ml。
樊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110.54mg/100ml,没有造成事故,情节轻微;系初犯,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罚款1200元。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系初犯,且公安机关已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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