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夏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7时许,在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承包被害人姜某某的地里,二人因承包地发生争执,随即樊某某用农药喷在姜某某面部等处,并将姜某某推倒在地,进行殴打,致使姜某某腰部2、3左侧横突骨折、左侧第6前肋骨骨折。2019年4月24日,经山西省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腰部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3日,樊某某父亲樊忠才向被害人姜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陪床费等共计5万元,姜某某对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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