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09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旧圩长青路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在位于佛山市**旧圩长青路2号家中二楼客厅与其儿子欧某乙轩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该住宅租住的被害人郭某某鹏与闻讯起来的欧某甲父亲欧某丙即上前劝阻,并分别拉开欧某甲与欧某乙轩两人。过程中,郭某某鹏被欧某甲击中一拳,致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某鹏左眼眶下壁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是否达成一级,待伤愈稳定后复查。经佛山市顺德区伍仲佩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欧某甲诊断为精神病分裂症残留期,于2020年3月14日作案行为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家属与被害人郭某某鹏达成谅解,并赔偿郭某某鹏人民币8万元。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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