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曾用户欧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96********,汉族,大学本科,韶关市***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被不起诉人欧某甲驾驶粤F***号小轿车由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往狮子岩方向行驶,行驶至环城路玥珑山小区门前路段时,由于其疏忽大意,且存在超速行为,碰撞由东往西方向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欧某甲留在现场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杨某某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经鉴定,杨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欧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其是初犯并认罪认罚,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请侦查机关及时退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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