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欧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6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xxx文化路1号(住xx县xxx文化路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欧xx在昭苏县种马场和邻居吃饭、饮酒后回家休息。次日,其自认为昨晚所饮的酒已经清醒,于是4月3日上午11时许驾驶新F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昭苏县种马场出发,沿国道57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昭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站时被查获,经依法提取其血样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6.73mg/100ml。被不起诉人提出复检后,再次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9.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国道577线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欧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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