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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欧阳勇)(公开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4221994********,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组**号,现住:瑞丽市**村**号**房。2020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瑞宏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将抵押在被害人邹某某处的车牌为云******黑色丰田牌轿车盗走(已追回)。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价格认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欧某某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已经对其出具谅解书,赔偿完毕,已化解社会矛盾。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侦查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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