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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欧阳平)(公开版)_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市君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9********,汉族,高中文化,彭泽县**纺织有限公司出纳,籍贯湖南省益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住彭泽县芙蓉农场**纺织有限公司办公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彭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彭泽县公共交易资源中心拍卖,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竞拍得**县***工业园洸远项目土地平整尾砂一标工程。2018年10月28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欧阳某某签订《***工业园洸远项目土地平整尾砂一标拍卖合同》,约定由欧阳某某对砂一标工程进行施工。同年11月3日,欧阳某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雇请挖机在砂一标内系马桩山山场、茶叶山山场、定山山场、年鱼山山场进行场地平整施工,并雇请运输车辆将山皮表层的土运至彭湖湾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平整场地,将山皮下面的黄砂挖出销售。经彭泽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彭泽县彭湖湾工业园洸远项目土地平整砂一标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9亩。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的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对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进行的鉴定5.勘验笔录: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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