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1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街**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起亚牌小轿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爱民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7.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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