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府谷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至6月30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骑三轮车从家中出发,在路过盐沟路口**电焊彩钢店门口时,将三轮车停在路边,步行到福瑞彩钢店,五次盗窃该店门口存放的17块钢板、2根钢管、1根轴管。经府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总价值为162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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