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建花)(公开版)_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

阳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0022,汉族,初中文化,阳高县配件厂退休工人,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住山西省阳高县**镇**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阳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阳高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阳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9时许,在阳高县****小区李某某家中,被不起诉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武某某将李某某打伤。经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3日下午3点多,在阳高县**酒店附近的三层楼工地楼顶上,被不起诉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为以前打架的事情又发生口角,相互揪扯、厮打,致使李某某受伤。经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