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145-1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7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大街东头路上,武某乙与朱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武某乙的儿媳妇武某甲从地上捡拾砖块击打朱某某面部,致其倒地受伤。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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