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起县院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武**,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3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住吴起县*小区,初中文化,农民,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9时04分,被不起诉人武**驾驶车牌号为陕J0***0小型普通客车,从吴起县景苑小区家中出发,沿石油大厦路向石湾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吴起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门口处时,被夜查民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结果为184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吴起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10月28日吴起县交警大队将其血样送至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215号”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武**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09.39mg/100ml,且行驶距离较近,未发生交通事故,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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