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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旭)(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22时23份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醉酒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长春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且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8.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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