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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武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吉林省**有限公司生产**,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委**组,现住吉林省伊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东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于2020年4月6日15时许,醉酒后在其任职的吉林省**有限公司为开展**改造工程临时租赁的项目部即**镇**村郭某某家,随意殴打他人并毁损财物,东辽县公安局白泉派出所民警王志强、曹振山等人出警到案发现场,向其表明身份并告诫其停止违法行为后,其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辱骂并殴打出警人员,并造成出警人员王志强、曹振山受伤,后经东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二人伤系轻微伤。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醉酒后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实施妨害公务行为,且采取的暴力手段较轻,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及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辽县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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