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0516,汉族,专科毕业,曲沃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许,武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55.55mg/100ml)驾驶无号牌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01****),沿国道108线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老泰琪对面新疆大盘鸡饭店门口,与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张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共乘四人)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武某某在本案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造成事故,负同等责任,事后主动达成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当事人张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