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XX区,现住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建昌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8月14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0时许,被害人马某某在干活回家的途中行至XX村XX组XX小道时,被武某某、薛某某二人持铁锹和木棒拦住,并以马某某诽谤其二人为由对马某某进行质问,马某某对诽谤一事进行否认,后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持铁锹对马某某进行殴打,致马某某臀部、后背等身体多部位受伤、左臂受伤。经鉴定,马某某左尺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马某某体表挫伤面积达表面积9.35%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武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家属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坦白情节,本案系直系亲属之间矛盾引发,因民事妥善解决,不起诉更能促进矛盾化解和亲属和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故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和高检发【2019】13号《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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