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63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黄金乡某某村**组157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9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日13时许,段某甲驾驶货车在瑞昌市黄金乡红星矿业拉货时,与安徽车队驾驶员产生矛盾,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段某甲、段某乙等人在红星矿业办公室与安徽车队张某某、张某甲协商时,双方发生打架,段某某、段某乙等人将被害人张某甲打伤。经鉴定,张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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