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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段准)(公开版)_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7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镇**路**号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其朋友董某某、钱某某到栾川县**镇高杆灯处的“**饭店”吃饭饮酒,当晚11时许结束,后回公司宿舍休息。次日早上7时30分,段某某驾驶自己的豫CCP**号轿车,载乘着郭某某、常某某、陈某某等人,从**集团**公司出发,经冷水大南沟、六道安、柳州到赤土店,再到县城,上午8时48分,当车行驶至幸福路与伏牛路交叉口的二龙山隧道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为96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段某某驾车时的血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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