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克拉玛依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号**家园**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本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司炎,系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潇潇,系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5 月4 日23 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被害人齐某某均饮酒后在克拉玛依区**小区**幢楼下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殴,段某某击打齐某某面部,造成其鼻骨、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领窦内外侧壁骨折。经鉴定,系轻伤二级。
段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齐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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