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男性,1995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陇南市武都区外纳镇**行政村**社**号,务工。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与同事孙某、刘某、殷某在武都区滨河新城5号楼满江红火锅店就餐,期间段某喝了2两白酒,饭后驾驶黑棕色甘KP5676的越野车驶往桥头处,途经武都区南大桥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87mg/100ml,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酒精含量达90mg/100ml,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行为,但段某血液检测酒精含量较低,行驶里程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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