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礼泉县**街道**小区,现住礼泉县**乡镇**村,系礼泉县*****职工。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83600********的信用卡并使用。后段某某因经营饭店不善,致使信用卡欠款无法归还,截止2016年9月7日,段某某信用卡欠款本金为19999.68元,欠息4336.95元,滞纳金1186.24元。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农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书信等方式对段某某信用卡欠款进行催收,段某某拒不还款。段某某到案后,于2020年7月22日向中国农业银行礼泉县支行结清所欠款项共计29485.5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之行为,但其到案后已归还所欠信用卡全部款项,取得了被害人(单位)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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