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24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子县**乡**村**号**,住户籍地。2020年7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9日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段某甲与被害人段某乙系朋友关系。2019年11月1日中午,段某甲与段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四人在梨园春面馆吃饭时,段某甲与段某乙二人发生争吵,期间段某甲用拳将段某乙左眼打伤。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乙之左眼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8日,段某甲赔偿被害人段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585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段某乙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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