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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殷建坡)(公开版)_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迁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2时53分许,被告人殷某某驾驶冀B*****/冀B****挂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向13KM+385M处(**桥上),车辆左后侧第六轴两个轮胎相继脱落,第一个脱落的轮胎与右侧水泥桥栏相撞后,掉下高速公路并沿开平区北环道由西向东滚动,与正在北环道南侧**门市前清理杂物的被害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殷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殷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殷某某到案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检验报告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事故后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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