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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殷强元)(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27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现暂住克拉玛依区新都宾馆2楼203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殷某某在经营克拉玛依“海角天涯烧烤餐厅”期间拖欠杨某某、李某某等14人工资共计131590元。其于2019年9月下旬举家离开克拉玛依市到甘肃省嘉峪关市,并变更所有联系方式,以此逃避员工工资支付。殷某某明知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支付。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网上追逃。

2020年2月12日,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安局将殷某某抓获。案件办理过程中,殷某某已全部退赔拖欠的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殷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全额退赔了拖欠的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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