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翼检刑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86********,汉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翼城县**部门经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翼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翼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5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在下高村附近的鸿福酒楼吃饭时喝了两听青岛易拉罐啤酒,后驾驶晋L****6号白色高尔夫牌小型轿车去上班,当行驶至翼城县翔翼东街下高立交桥红绿灯路口时,被巡查执勤交警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72 mg/100ml。毕某某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让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