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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毕建国)(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04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与其邻居高某某在九连城岔道口王记羊汤处吃饭喝酒。当日13时许,毕某某酒后欲回振安区九连城镇套里村干活,遂驾驶号牌为辽0*****2轮式拖拉机由九连城岔道口开向套里村,在八三桥南侧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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