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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毕拓)(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1041986********,汉族,大专学历,群众,辽宁**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沈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沈阳市沈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5日2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毕某甲在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酒吧喝酒,期间毕某甲饮用四瓶啤酒,喝完酒后毕某甲驾驶号牌为辽A****3的灰色迈腾牌小型轿车,从沈河区大南街**酒吧出发,沿着大南街向北行驶到南顺城路左转后向西行驶到风雨坛街交通岗左转后向南行驶到沈河区风雨坛街68号由北向南时被交警查获。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场对毕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2mg/100ml,毕某甲对该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毕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4.99mg/100ml。毕某甲驾驶证有效,未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违法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关于车辆行驶路线性质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乙的证词。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检测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毕某甲抽血现场照片、血样封存照片、毕某甲指认饮酒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卡口信息及电子地图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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