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新泰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新泰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十字路口时被新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毛某甲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乙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毛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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