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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毛大土)(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毛**,男,19**年*月**日出生,上饶市**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区**乡**村***。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广信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毛**伙同余**被在上饶市**区**乡**村一个加油站斜对面处合伙开办砂场。期间,毛**、余**向洪**(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刑)收购盗采的砂石200余车进行加工并出售,价值3万元。案发后,毛**向广信区公安局退赃五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不起诉。

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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