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彭泽县**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镇**村**组**号,住九江市浔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彭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彭泽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注册成立,地址位于彭泽县杨梓镇邻波村。2013年,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接手经营**公司。2018年,**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毛某甲,并任命毛某某为总经理。因尾矿库治理需要,2018年11月8日,**公司与彭泽县杨梓镇邻波村塘洲组村民达成征地协议,征用该组的土地用于修建排洪沟。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由毛某某决定在杨梓镇邻波村塘洲组紫金坞山场挖土平整土地。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紫金坞山场挖山平整占用林地的面积1.6771公顷,其中绕山的排水沟道路面积0.5781公顷、挖山面积0.1406公顷、平整面积0.8086公顷、老矿区面积0.1033公顷、水塘面积0.0465公顷。毛某某实际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0.9492公顷,即14.238亩。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对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进行的鉴定5.勘验笔录: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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