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住南阳市卧龙区张衡路***号**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酒后驾驶豫R0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宛城区聚贤街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工农路交叉口西200米处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9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 2、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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