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2018年12月份左右以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玉山县**乡**开发项目,并以全垫资的形式开始项目建设,至2019年2月份,工程建设进度已达到85%,按照其与**乡政府合同约定,**乡政府需要支付85%的工程款总计280万元,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准备好拨款材料并提交**公司审核,经**公司工作人员审核后被告知尚差一份政府抄告单,因此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在**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办公室拍摄了玉山县政府办抄告单【2019】**号原件照片,到上饶市**广场一家打印店内,让打印店工作人员将照片扫描到电脑上,并在电脑上将原抄告单内容更改为向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拨款304万元,之后使用打印机打印出两张伪造的玉山县政府办抄告单,并将伪造好的玉山县政府办抄告单分别送往玉山县**银行及玉山县**乡政府财政所,致使玉山县**乡财政所将280万元转账至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后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将280万元转账至毛某某个人建设银行账户上,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收到以上资金后,将资金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及供应商货款。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得知事情败露,遂在19日当天通过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将280万元资金如数转回至玉山县**银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玉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毛某某个人信息查询、银行流水及回执、玉山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玉府办抄字【2019】**号抄告单原件、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毛某某伪造的抄告单复印件、毛某某任命书及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董某某、舒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未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来骗取工程款的故意,客观上未对被害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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