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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汝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汝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56********,汉族,文盲,个体收废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现住址萧山区**街道**村**里**。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汝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有限公司4楼充绒间内,窃得鸭绒1袋,价值人民币10575元。

案发后,鸭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汝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委托书、购销合同、进货单、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书、同案犯夏某某的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称重记录及照片、光盘、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汝某某、同案犯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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