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3********,汉族,高中文化,党员,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铃玉,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9时许,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青山中队在燕天路1公里处开展统一行动,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皖NL3853号小型轿车沿燕天路由燕子河街道至天堂寨方向行驶,行至燕天路1公里处,现场对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5mg/ml,江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燕子河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2019年12月16日,民警将江某某血样送安徽省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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