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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江尚伟)(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广西东兰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河池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王红跃(另案处理)经人介绍到东兰县泗孟乡弄平村平班屯与群众签订协议租用该屯荒山投资开采方解石矿,王红跃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用钩机修路探矿。2018年5月王红跃邀请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入股一起投资该矿山。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王红跃、江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弄平村平班屯、弄麻屯、弄好屯集体林地,使用挖掘机在被占用林地上断断续续修路探矿采矿、掩埋矿渣等,造成“坡么”、“弄崖”等山场生态公益林地、退耕还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东兰县泗孟乡弄平村弄好屯“弄崖”矿山未审批先用林地面积1.52公顷,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国家二级公益林),其中王红跃、江某某共同使用1.04公顷,王红跃单独使用0.48公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组织民工撒草种绿化恢复植被,但由于天气等原因成活率较低。至2020年4月,江某某又购买3万株爬山虎并组织民工种植恢复植被。另查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江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植被,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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