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111994********,汉族,大专文化,安庆市**医院护士,安徽省安庆市人,户籍地为安庆市宜秀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我院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时15分,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沿祥和路南侧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祥和路与独秀大道路口往西80米附近路段时,与对向方某某驾驶的小刀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某、方某某、二轮电动车乘坐人吴某、方某某四人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吴某经安庆市立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5月26日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某某负次要责任。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赔偿被害人吴聪家属人民币7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书证;
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乙醇检测、车辆鉴定等鉴定意见;
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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