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江春耕)(公开版)_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木工,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镇**村**组**号)。2010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犯罪嫌疑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H****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庆市迎江区宜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棋盘山路与宜光西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江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公安机关依法将江某某带回调查并抽取血液,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及车辆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现场呼气酒精记录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