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宝利豪庭金桃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上23点51分,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粤******小型轿车从泰井高速公路拿山收费站上高速。车辆进入收费站后撞上收费站隔离栏栅,造成江某某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江某某被送往井冈山市中医院救治,在医院经对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抽取血样,呼气检测结果为82mg/lOOmL。
2020年8月11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25mg/lOOml,江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损失,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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