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27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万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当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E*****号小型汽车沿万盛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万盛大道****十字路口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车辆碰撞到横穿马路未在人行横道的行人徐某甲,造成车辆受损及徐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万年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详情、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徐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或辩解: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编号:江西神州[****]痕鉴字第**号(WNX);江西神州[****技鉴字第****号(WNX);江西神州[****]毒鉴字第W****号;江西神州[****]病鉴字第S***号;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7.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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