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汉族,本科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持C1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1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建安路(人民路至交通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江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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