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安徽省金寨县*****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思军,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05分,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醉酒后驾驶皖NJ6L88号小型轿车,沿将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寨县红军大道体育馆门口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对江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将江某某带至金寨县中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后经安徽高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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