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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池启良)(公开版)_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4时10分,被不起诉人池某某驾驶赣******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省道从上栗县往宜春市方向行驶,至**镇**村路段时,遇被害人王某某(4岁)独自横穿马路。因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对行人动态估计不足、避让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另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池某某无刑事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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