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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汤伟利)(公开版)_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6时许,在无棣县**镇博耀展具厂办公楼一楼西首厂长办公室内,员工汤某某与博耀展具厂负责人王燕平因出差单据报账签字的事情发生争执,汤某某对王燕平实施殴打。因系公司内部矛盾引发,王燕平向出警民警反映不想追究汤某某责任,但其左侧肋间疼痛需做检查。因疼痛,王燕平于次日8时许驾车离开无棣返回北京住处。同年9月26日王燕平在北京潞河医院检查,发现左侧胸肋部骨折。2020年5月25日,王燕平到无棣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汤某某法律责任,无棣县公安局于当日受案调查。2020年6月19日,经鉴定,王燕平之伤属于轻伤二级。

汤某某案发后自首,于2020年8月31日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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