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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汤传江)(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现住邹城市**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昌平路北首附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2mg/100ml。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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