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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汤健)(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组。2019年12月0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与林某某(被不起诉)分别邀约梁某乙、梁某丙(未成年人,案发未满16岁)、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汤某某、王某丙、冀某某(均被不起诉)共11人,先后多次在西乡县城迎宾宾馆、中心市场门口、樱桃沟等地商议为14日凌晨3时许梁某丙、兰某某(林某某女友)在县城中心市场内被被害人马某甲(男,15岁)殴打一事进行报复。14日20时许,马某甲得知梁某甲等人在寻找自己,便在迎宾宾馆楼下让汤某某给梁某乙带话称自己在樱桃沟冬园等梁某乙,汤某某随后将马某甲的话转述给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梁某甲、林某某得知后,随即召集杜某甲等人,由冀某某驾驶杜某甲的黑色现代牌轿车(车辆牌照为陕******)、杜某甲驾驶梁某甲的白色哈佛牌SUV(车辆牌照为陕******)分别搭乘梁某甲、林某某、梁某乙、梁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汤某某、王某丙共11人,前往樱桃沟景区冬园寻找马某甲,梁某甲、林某某等11人到达樱桃沟冬园后未发现马某甲,便继续驾驶车辆在樱桃沟景区寻找。期间,林某某继续使用梁某甲的手机与马某甲联系要求其出面解决纠纷。15日凌晨3时许,马某甲告知林某某自己在城北派出所门口,梁某甲、林某某等11人随即驾车赶往城北派出所门口,在短暂交谈未果后,马某甲乘坐王某丁驾驶的蓝色SUV汽车离开现场。杜某甲、冀某某分别驾驶陕******和陕******搭乘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汤某某、王某丙等9人,跟随马某甲乘坐的蓝色SUV行驶。在蓝色SUV汽车行驶至西乡县北环路中段附近时,林某某驾驶陕******将蓝色SUV汽车别停在路边,杜某甲驾驶汽车随后停靠在蓝色SUV汽车后端,随即林某某下车拍打蓝色SUV汽车驾驶室玻璃要求王某丁解锁开门,王某丁被迫解锁车门后,除冀某某外其余十人先后围在马某甲乘坐的车辆副驾驶位置,轮番殴打、拖拽马某甲,在马某甲被拖拽至地面后,梁某甲、林某某、梁某乙、梁某丙、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汤某某、王某丙等人再次对马某甲实施殴打。随后,梁某甲指使在场人员强行将马某甲装入其白色哈佛SUV汽车后备箱中,并驾驶上述两辆车驶出县城,并沿316国道朝茶镇方向行驶,直至堰口镇罗家河村一组附近村道一空地处停车。停车后,马某甲向梁某甲、林某某等人跪地求饶,在梁某甲指使下,梁某丙对马某甲进行殴打,王某甲、汤某某、王某乙也分别对马某甲进行殴打。期间,林某某用手表链扇马某甲的脸,并从黑色现代牌轿车取出黑色铁质棒球棒威胁马某甲再次下跪,要求马某甲现场唱《征服》曲目,被在场其他人劝阻后,林某某持手机要求马某甲录制道歉视频。视频录制后,梁某甲、林某某要求马某甲不要报警,并将14日警情撤销后,将该视频删除,马某甲被迫答应并于凌晨5时许,梁某甲等人驾车将其送回西乡县城。2020年7月10日被害人马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马某乙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汤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伙同他人,强行将被害人装进车辆后备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侮辱、殴打的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但鉴于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较短,对被害人未造成其他伤害后果,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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